《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