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立法。1953年政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改革开放后,职业病防治立法迅速发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5年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2005年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卫生部相继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完善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根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