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某些疾病患者入境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根据2010年国务院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再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
二、出示健康证明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以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霍乱、鼠疫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血清学指标,以便及时发现病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员: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部门员工;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四、签发就诊方便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流行病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检疫机关、医疗卫生单位遇到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同急诊优先给予医学检查和治疗;如发现其患有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应当立即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并且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签发就诊方便卡的卫生检疫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