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出境人员检疫
1.入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所谓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①入境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②检疫期间,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检疫机关许可,任何入境人员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不得离开查验场所;③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的查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
2.出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这里的传染病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二、入出境交通工具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1.交通工具入境检疫
(1)入境前报告:
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①交通工具名称、国籍、型号、可供识别的标志;②预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③始发站与目的地;④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人数;⑤货物种类等。入境交通工具如在行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除必须立即向最先到达实施检疫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上述事项外,还应报告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2)提交申报证件: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有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入境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的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入境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后,检疫医师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该列车或者其他车辆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
(3)非口岸检疫: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4)电讯检疫:
是指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规定内容。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根据2016年8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船舶在抵达或驶离口岸24小时前、入境航空器在降落30分钟前和出境航空器在离境关闭舱门15分钟前、列车在抵达或离开口岸30分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电讯检疫。
2.交通工具出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
(1)出境前报告: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船舶启航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①船名、国籍、预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②目的港、最初寄港;③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④货物种类。受出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有关船员、旅客健康情况和船上卫生情况的询问,船长、船医对上述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①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②经停站、目的站;③机组和旅客人数。
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列车发车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①列车的车次,预定发车的时间;②终到站;③列车编组情况。
(2)签发出境检疫证: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出境检疫证。
三、入出境物品检疫
1.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①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②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③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④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2.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检疫
按下列规定实施检疫:①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②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3.行李和物品检疫
按下列规定实施检疫:①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②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③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4.邮包检疫
按下列规定实施检疫:①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以配合;②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邮包。
四、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五、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来往,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来往,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