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结核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与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②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③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④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⑤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⑥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⑦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⑧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⑨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①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②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③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④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①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②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③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二、结核病预防
1.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2.肺结核筛查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①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②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⑤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⑥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⑦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3.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①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②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③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④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四、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订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