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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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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是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疾病。传染病防治立法历来是卫生立法的重点。20世纪50年代初,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等。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改革开放以来,传染病防治立法步伐明显加快。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确定了法定传染病范围及分类管理原则。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89年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入21世纪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国务院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艾滋病防治条例》(2005年)、《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等。卫生部发布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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