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自由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③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