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依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3.被告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执行
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执行生效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复议及起诉期限,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