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国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件 主要是指对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的财产加以限制的一种特别措施。如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封存某种药品等。对财产封存、扣压等卫生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当公民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欲进行与卫生有关的生产经营行为,认为符合法定卫生条件,申请卫生许可证,但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也不予批准等,均属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事项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规定卫生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卫生标准的抽象卫生行政行为。②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如卫生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③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的。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