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受理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卫生复议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审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经审理,应当按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执行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