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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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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①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④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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