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卫生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②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③卫生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④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正。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