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强制的概念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为维护公共卫生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对有关场所和卫生管理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的强制措施的卫生执法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性
卫生行政强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种行政目的所实施的一种行为;②行政强制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例外情况);③行政强制行为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都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司法手段或其他手段。
2.具体性
卫生行政强制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对象、行为的事由、实施的措施等,都是具体的。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也是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具体的人、行为或物进行的。
3.强制性
当被强制对象不履行被强制义务时,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实施强制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达到义务被履行的相同状态;行政强制主体在实施该强制行为时,相对人有容忍的义务。
4.非处分性
卫生行政强制会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行使,但不直接发生相对人权利的被处分。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卫生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
卫生行政强制包括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卫生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卫生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且应当适当。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现行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实施的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与扣押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冻结
《行政强制法》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卫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超过30日不履行该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3.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