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对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管理相对人而言,是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卫生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2.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卫生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二是相对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三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行为。
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卫生行政处罚只能针对一般的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归于无效。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卫生处罚决定前,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才可以根据情况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所以,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并且要确凿。所谓确凿,是指不仅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依法已经取得。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之后,依法给予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定要正确。所谓正确,是指该违法事实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该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要先调查取证,在详细占有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裁决。如果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裁决,程序违法,那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决定,行政行为无效。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合法,主要指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程序合法。所谓适当,主要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违法事实,作出比较合适的处罚决定,不可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所谓公正,是指在同等情况下所作处罚应当公平相等。所谓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行政处罚一律公开进行。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者改正不法行为。一味地处罚不教育是达不到最终目的的。但是,对于经过再三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在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负责行政查处工作的分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范围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所辖区域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也称普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受理与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①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②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③社会举报的;④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③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④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机关立案后,在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先依法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调查取证应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却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听取申辩与听证。
卫生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主持,由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参加。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处罚决定。
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②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处罚的意见;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与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应报上级机关批准。
2.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应当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五、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执法主体实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个月内报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