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活动之一,如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一种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只要申请人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才可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2.是赋予申请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许可既是免除申请人某种禁止性义务的行为,也是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许可一旦成立,卫生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取消。
3.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是行为人获得某种权利和权益的根据。因此,卫生行政许可一般是以颁发卫生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批准文号等形式为结果的要式行政行为,没有这种特殊形式,许可行为不能成立。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卫生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种情形下,委托机关应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统称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四、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指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1.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除了依法应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
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③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④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⑤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