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从其直接法律功能出发,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行政赋权行为,是指创制权利,赋予卫生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救助等。
行政限权行为,是指剥夺与限制权利,即予以卫生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命令等。
行政确认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对卫生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证明、卫生行政鉴定等。
行政裁决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裁定一定范围内的卫生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如医疗损害赔偿裁决、卫生权属纠纷裁决等。
行政救济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已经作出的卫生行政行为本身以及卫生行政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主要有撤销卫生行政行为、变更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赔偿和卫生行政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