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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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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卫生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有些情况下,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依然由卫生行政主体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认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仅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但是,卫生事业需要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所以,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其他与卫生有关的执法部门和机关,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两种。

1.职权性执法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也就是说,该类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以完成一定的国家行政职能为设立要素的,因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其行政职权与职责的规定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职权性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2.授权性执法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被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有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的组织既可以是非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是原本没有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授权使其原有行政职权范围扩大。被授权组织取得了授权后,要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为,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及职责

由于本章所阐述的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执法主体的职责,也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职责,对于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立法、发布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的职责,这里不做介绍。

1.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根据执法主体所监管对象的不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等。上述部门或者机关所涉及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非常广泛。

根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卫生行政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该调整主要包括:①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②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③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⑤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⑥组建生态环境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⑦组建农业农村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即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起,卫生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和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机构,专职承担卫生执法任务。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为了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卫生监督员是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①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②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③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⑤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和疫情的调查处理;⑥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⑦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监督任务。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卫生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②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④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⑤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⑥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⑦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⑧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⑨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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