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卫生法的解释是完备卫生立法和正确实施卫生法所必需的。按照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卫生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卫生法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对立法意图的进一步说明,具有填补法的漏洞的作用,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
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有关卫生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卫生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的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解释;国家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卫生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解释。
3.行政解释
是指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卫生行政管理事务时,对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卫生法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对卫生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非正式解释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