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1.卫生立法的准备
主要包括:编制卫生立法规划、作出卫生立法决策、起草卫生法律议案等。
2.卫生法律议案
卫生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卫生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的,一是,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或全国人大常委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法律议案;二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卫生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法律议案;三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3.卫生法律草案的审议
卫生法律议案列入日程以后,有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专家起草卫生法律草案。卫生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卫生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重要的卫生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卫生法律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4.卫生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
卫生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卫生法律的公布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使社会各界周知,便于熟悉并遵照执行。卫生法律的公布是卫生立法的最后一步,是卫生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认为需要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2.起草
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审查
卫生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4.通过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卫生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
5.公布
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6.备案
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1.地方卫生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2.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起草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3.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提出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召开时,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地方性卫生法规案;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卫生法规案。
4.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审议 向地方人大提出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由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大会议审议;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5.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与备案 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经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以全体代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有关机关依法公布,并在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四、卫生规章的制定程序
1.卫生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主要是:①立项;②起草:卫生部门规章案的起草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为主、政策法规机构参与配合。起草时可以请卫生专家、法律专家参加论证;③审查:卫生部门规章案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主管司(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核;④决定:卫生部门规章草案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通过;⑤公布:卫生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⑥备案:卫生部门规章公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的制定程序
主要是:①起草:政府卫生规章案由享有政府卫生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起草;②审查:政府卫生规章案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送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③决定:政府卫生规章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④公布:政府卫生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