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1.卫生权利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第二,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第三,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卫生义务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也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
第二,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
第三,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是将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同一个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