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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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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

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虽然与自然人主体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关系的客体。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目的。

2.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行为相联系,最能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和法律概念上的物是两个概念,并非一切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均能充当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假药和不合格食品,从自然属性上讲是物,但从法律角度就讲,它们属于禁止流通物,生产销售假药和不合格食品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行为

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特指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也称积极行为;不作为是指对一定行为的抑制,又称消极行为。以行为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大量存在,既包括卫生行政行为也包括卫生服务行为,前者如卫生执法行为,后者如诊疗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卫生执法行为或者诊疗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作品、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可以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保护智力成果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是保护和发展医学技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是卫生法的一项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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