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是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卫生法并不调整所有与卫生有关的社会关系,而只是调整其中的一部分关系,也就是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卫生权利义务有关的社会关系,该社会关系称为卫生法律关系。显然,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该特定范围就是卫生领域,是与卫生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个体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也就决定了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在卫生活动中,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提供卫生服务,与接受卫生服务的人员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对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一定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也称纵向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卫生法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也都围绕着健康权利和义务而进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体现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还是在卫生服务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卫生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健康权利义务。虽然其表现形式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但都是以健康利益为法律前提的。没有健康利益,也就没有卫生法律关系。因此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社会健康利益主要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活动的监督管理者,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处罚等所有行政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形成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必定有一方是卫生行政主体,否则就不成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是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参加者,在提供临床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时,与接受服务的对方形成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要接受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在接受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时,又与卫生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