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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法
内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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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国际卫生法的概念和性质

国际卫生法,是指国际组织制定的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国际卫生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传统的公共卫生领域,如传染病控制、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也包括日益国际化的医疗保健领域。国际卫生法与国际环境法、国际人口法、国际劳动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禁毒法、国际贸易法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国际卫生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各国在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和交流,共同抵御疾病对人类健康的威胁,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各国为实现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提出的目标作出更多的努力。国际卫生法对各国卫生立法提出了许多立法要求,对各国卫生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例如,20世纪70年代WHO在提出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后,即要求各国进行必要的改革,制定新的卫生法规,或者修改现行卫生法规,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及其策略的实施。

国际卫生法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作为国际法的一种,国际卫生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文件组成的。国际卫生法的主要体现形式为《国际卫生条例》以及其他各种卫生条约、公约等。经成员国批准或者认可的条例、公约等文件对该成员国就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二、国际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卫生法是国家之间卫生合作和交流的产物。最初的国际卫生法产生于国际卫生检疫领域,如1851年有12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了国际卫生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一个重要文件,明确规定,进出各国港口的船舶要办理检疫手续,实施消毒、隔离等卫生措施。这个文件即是后来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雏形。1926年6月又在巴黎召开了国际卫生会议,有37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国际卫生公约。此后,该公约经历了数次修改、补充,在1951年将名称改为《国际卫生条例》。从1951年到1981年间,WHO对该条例做多次修改、补充。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5月。新的《国际卫生条例》将适用范围从1969年商定的六种严重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天花、回归热和斑疹伤寒,扩大至国际关注的一系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正在出现的疾病。同时,新的《国际卫生条例》要求各国加强能力建设,采取常规预防措施,发现并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措施包括在港口、机场、陆地边界以及对用于国际旅行的运输工具采取公共卫生行动。新的《国际卫生条例》还强调采取的公共卫生行动要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健康,同时又要将对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干扰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国是WHO的创始国之一。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中国和巴西代表团提出的建立一个普遍性的WHO的提议。1946年6月,国际卫生会议在纽约举行。7月22日,国防卫生会议通过了WHO组织法。1948年4月7日WHO组织法正式生效,WHO宣告成立。从此,国际卫生法也揭开了新的篇章。WHO成立以来,根据“使全世界人民获得最高可能水平的健康”的宗旨,积极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协助各国加强卫生事业,提供技术合作,组织制定了大批卫生条约、公约、协定、宣言、议定书等相关文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卫生法。在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WHO做出决定,要求加强WHO在卫生法规方面的规划,并协助各成员国制定适合其需要的卫生法规;同时,根据其“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关”的职能,做好在国际层面上的卫生立法协调工作,包括协调欧洲共同体、经互会、加勒比海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卫生立法活动。

三、国际卫生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根据制定主体不同而将国际卫生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国际卫生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WHO制定的文件

WHO是联合国系统内专门负责卫生事务的机构,其通过的国际卫生条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也十分丰富,是国际卫生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WHO除自己单独制定文件外,也与其他国际组织联合制定了大量的与卫生有关的文件,前者如《国际卫生条例》,后者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合作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等。

2.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制定的文件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影响最广泛、规模最大的政府间组织。自1945年成立以来,其通过的有关卫生的文件不计其数,如著名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此外,联合国所属的组织也通过了许多与卫生有关的文件。

3.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

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81年)、《港口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79年)等,又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等。

4.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了许多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等。这些组织不仅重视区域经济问题,也十分关注社会发展目标,为此制定了许多有关卫生方面的文件。这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虽然只在该区域范围内适用,但同样属于国际卫生法的组成部分。

5.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与国之间跨境卫生问题,特别是有关卫生信息互通、协作采取卫生措施、卫生援助等。双边条约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许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如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国际医学伦理法》,国际护士大会通过的《国际护士伦理法》等。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这些文件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但是,这些文件在指导和规范相应领域的行为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文件是国际卫生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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