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卫生社会关系是丰富的、复杂的,也经常是矛盾的、冲突的,所以,它需要不断被调节、整理,也就是通常说的调整,使之条理化、秩序化。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市场途径,即由市场进行调节,如用供给与需求的市场力量来满足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等;另一条是政府途径,即由政府进行干预,如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等。但是,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离不开卫生法。一方面,卫生法通过建立市场的卫生秩序,约束市场的卫生主体,规范市场的卫生行为,维护市场的卫生安全;另一方面,卫生法通过界定政府干预卫生的范围与程度,使政府对卫生的干预既不窒息市场的活力,也不失控卫生的本质,实现国家对卫生的宏观目标。卫生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在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上的角度、力度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把各种卫生社会关系纳入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秩序中去。
2.保障公共卫生利益
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卫生需求,实现公共卫生利益,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整合社会卫生资源,组织卫生管理活动。卫生法作为一种手段承担着这样的使命,即通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权利,公共卫生利益在卫生法上表现出来的就是公共卫生权利。卫生法有关公共卫生权利既体现在公共卫生领域,也体现在医疗保健领域;既体现在个人身上,也体现在群体身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卫生法是权利法。在卫生法上,除了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取得各种行为资格,赋予他们依法可以取得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外,还规定了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他们的义务时,不能侵害公共卫生利益。卫生法为保护公共卫生利益以及公共卫生利益关系人的权利,建立了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
3.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是,调节器本身并不会自动运行,需要人或者组织来操作,而且运行的好坏也主要取决于这些操作的人或者组织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法的主要操作手之一,它代表国家运用公共权力维护卫生社会关系权利主体的权利,强制卫生社会关系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最终实现卫生法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维护社会卫生秩序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作为宗旨,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并把自己的行政行为始终置于社会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