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个部门法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独特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决定了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1.卫生法与行政法
卫生法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法,都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社会关系。所不同的是,卫生法调整的是卫生方面的行政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则是包括“卫生方面的行政社会关系”在内的所有行政社会关系。由于行政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所以,行政法的一般规定比较原则、概括,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具体化。对卫生法来说,它就是行政法在卫生领域的具体化法。一方面,卫生法保证了行政法所确立的基本思想、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在卫生领域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它又根据卫生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思想、制度、原则等进行细化,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2.卫生法与民法
卫生法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不相同。卫生法调整的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关系。此外,两者在调整方式上也不相同。卫生法确认卫生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卫生行政管理者的服从;而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卫生法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卫生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而民法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将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卫生法只允许被管理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两种途径解决行政纠纷;而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通过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自行和解等多种途径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3.卫生法与刑法
卫生法和刑法都属于实体法,但前者是调整型实体法,后者是保护型实体法。卫生法通过建立权利义务模型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正面引导,其职能是通过调整现实的卫生社会关系,建立理想的卫生社会秩序;而刑法通过法律制裁的威慑力量,禁止人实施反常行为,其职能之一是保护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维护卫生法所建立的卫生社会秩序。卫生法规范表现为强制性规范(也有部分任意性规范),而刑法规范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卫生法对所确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制度,但是,它所使用的制裁手段仅限于财产剥夺、行为限制等行政处罚,有关刑事处罚需要适用刑法。卫生法受到刑法建立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