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卫生保护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卫生保护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要实现这一权利意味着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安排卫生设施,而不是任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卫生资源的配置,并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财政系统,以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卫生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它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人员的医护质量等。卫生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患者本人并不能判断卫生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以监督,例如对药品的质量检验,对医护质量制定标准,对过失造成医疗损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二、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预防在本质上是积极地、主动地与疾病作斗争。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其次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人们医疗费用支付能力比较低,所以,卫生工作只能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联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服务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服务。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地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是,个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的范围和水平,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所以,如何解决卫生资源的缺乏和合理分配问题是卫生法的一个主要课题。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不公平就不会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只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公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平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者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要达到这样一种健康水平,政府就对人民负有一种责任,即通过采取适当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缩小地区间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入境。由于社会健康的日益重要性,导致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卫生介入不断增加,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找有碍健康的直接因素有时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法律采取的措施往往既针对生产经营者,也针对消费者。例如为了控制吸烟,国家干预烟草的生产、广告和销售,并且禁止在某些公共场所吸烟;为了防止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车祸,国家不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制系安全带等。
五、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一般认为,在卫生服务中,对患者作出各种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限制原则上须经患者同意,并尽可能减少至最低程度,而且这些限制应当具有法律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一是患者的权利迅速扩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惯例发生了改变,如患者享有可以查阅甚至复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等;二是把医疗卫生人员的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如医务人员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转化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情况的改变与卫生人员的道德规范的影响力下降有直接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