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PGDM)和妊娠期糖尿病(GDM),PGDM可能在孕前已确诊或在妊娠期首次被诊断。
一、孕前糖尿病
PGDM高危因素包括肥胖(尤其是重度肥胖)、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GDM史或巨大儿分娩史、多囊卵巢综合征、妊娠早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等。
符合以下2项中任意一项者,可确诊为PGDM。
1. 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的患者。
2. 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的孕妇,尤其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首次产前检查时需明确是否存在糖尿病,妊娠期血糖升高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应诊断为PGDM。
(1) 空腹血浆葡萄糖 (FPG)≥7.0 mmol/L(126 mg/dl)。
(2) 75 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服糖后2小时血糖≥11.1 mmol/L(200 mg/dl)。
(3) 伴有典型的高血糖症状或高血糖危象,同时随机血糖≥11.1 mmol/L(200 mg/dl)。
(4) 糖化血红蛋白(HbAlc)≥6.5%,但不推荐妊娠期用HbAlc进行糖尿病筛查。
二、妊娠期糖尿病
GDM指妊娠期发生的糖代谢异常,妊娠期首次发现且血糖升高已经达到糖尿病标准应将其诊断为PGDM而非GDM。GDM诊断方法和标准如下。
1. 推荐医疗机构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PGDM或GDM的孕妇,在妊娠24~28周以及28周后首次就诊时行OGTT。
75gOGTT的诊断标准:服糖前及服糖后1小时、2小时,3项血糖值应分别低于5.1 mmol/L、10.0 mmol/L、8.5 mmol/L(92 mg/dl、180 mg/dl、153 mg/dl)。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或者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G(1) FPG≥5.1 mmol/L,可以直接诊断GDM,不必行OGTT。
(2) FPG<4.4 mmol/L(80m g/dl),发生GDM可能性极小,可以暂时不行OGTT。(3) FPG≥4.4 mmol/L且<5.1 mmol/L时,应尽早行OGTT。
3.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首次OGTT结果正常,必要时可在妊娠晚期重复OGTT。
4.妊娠早、中期随孕周增加FPG水平逐渐下降,尤以妊娠早期下降明显,因而,妊娠早期FPG水平不能作为GDM的诊断依据。
5.未定期检查者,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妊娠28周以后,建议首次就诊时或就诊后尽早行OGTT或FPG检查。
【治疗原则及方案】
1.妊娠期监测
(1) 血糖监测方法
1) 自我血糖监测:每日监测血糖7次,包括三餐前30分钟、三餐后2小时和夜间血糖每周应至少行血糖轮廓试验1次。
2)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可用于血糖控制不理想的PGDM或血糖明显异常而需要加用胰岛素的GDM孕妇。
(2) 妊娠期血糖控制目标
1) GDM患者妊娠期血糖应控制在餐前及餐后2小时血糖值分别≤5.3、6.7 mmol/L(95、120 mg/dl);夜间血糖不低于3.3 mmol/L(60 mg/dl);妊娠期HbAlc宜<5.5%。
2) PGDM患者妊娠早期血糖控制勿过于严格,以防低血糖发生;妊娠期餐前、夜间血糖FPG宜控制在3.3~5.6 mmol/L(60~99 mg/dl),餐后峰值血糖5.6~7.1 mmol/L(100~129 mg dl),HbAlc< 6.0%。
(3) HbAlc水平的测定:应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孕妇,推荐每2个月检测1次。
(4) 孕妇并发症的监测
1)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监测:每次妊娠期检查时应监测孕妇的血压及尿蛋白,一旦发现并发子痫前期,按子痫前期原则处理。
2) 羊水过多及其并发症的监测:注意孕妇的宫高曲线及子宫张力,及时行B超检查,了解羊水量。
3) DKA症状的监测:妊娠期出现不明原因恶心、呕吐、乏力、头痛甚至昏迷者,注意检查血糖和尿酮体水平,必要时行血气分析,明确诊断。
4) 感染的监测:注意孕妇有无白带增多、外阴瘙痒、尿急、尿频、尿痛等表现,定期行尿常规检测。
5) 甲状腺功能监测:必要时行甲状腺功能检测,了解孕妇的甲状腺功能。
6) 其他并发症的监测:糖尿病伴有微血管病变合并妊娠者应在妊娠早、中、晚期3个阶段分别进行肾功能、眼底检查和血脂的检测。
2.胎儿监测
(1) 胎儿发育的监测:在妊娠中期应用超声对胎儿进行产前筛查,注意神经系统的超声检查,推荐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
(2) 胎儿生长速度的监测:孕晚期应每4~6周进行1次超声检查,监测胎儿发育,尤其注意监测胎儿腹围和羊水量的变化等。
(3) 胎儿宫内发育状况的评价:妊娠晚期孕妇应注意监测胎动。自妊娠32周起,每周行1次无应激试验(NST)。
(4) 促胎儿肺成熟:妊娠期血糖控制不满意以及需要提前终止妊娠者,应在计划终止妊娠前48小时,促胎儿肺成熟。
三、孕 前 治 疗
1.一般建议 建议所有计划妊娠的糖尿病、糖耐量受损(IGT)或空腹血糖受损的妇女,进行妊娠前咨询。
2.进行糖尿病并发症的评估,如DN、DR及神经相关性病变的评估。
3.妊娠前药物的合理应用,PGDM妇女妊娠前应停用妊娠期禁忌药物。
4.妊娠前血糖控制,计划妊娠的糖尿病患者应尽量控制血糖,使HbAlc<6.5%,使用胰岛素者HbAlc可<7%(B级证据)。
四、孕 期 治 疗
(一) 医学营养治疗
医学营养治疗的目的是使糖尿病孕妇的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合理营养摄入,减少母儿并发症的发生。
1.控制每日摄入总能量 妊娠早期应保证不低于1 500 kcal/d,妊娠晚期不低于1 802 kcal/d。
2.碳水化合物 推荐饮食碳水化合物摄入量占总能量的50%~60%为宜,每日碳水化合物不低于150 g/d。
3. 蛋白质 推荐饮食蛋白质摄入量占总能量的15%~20%为宜。
4. 脂肪 推荐饮食脂肪摄入量占总能量的25%~30%为宜。同时适当限制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的食物。
5. 膳食纤维 可控制餐后血糖上升程度、改善葡萄糖耐量和降低血胆固醇。推荐每日摄入量25~30 g。
6. 维生素及矿物质 建议妊娠期有计划地增加富含维生素B6、钙、钾、铁、锌、铜的食物,如瘦肉、家禽、鱼、虾、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7. 少量多餐、定时定量进餐 对血糖控制非常重要。早、中、晚三餐的能量应控制在每日摄入总能量的10%~15%、30%、30%,每次加餐的能量可以占5%~10%,有助于防止餐前过度饥饿。
(二) GDM的运动疗法
1.运动治疗的作用 运动疗法可降低妊娠期基础胰岛素抵抗,是GDM的综合治疗措施之一,每餐30分钟后进行中等强度的运动对母儿无不良影响。
2. 运动治疗的方法 选择一种低至中等强度的有氧运动,主要指由机体大肌肉群参加的持续性运动。步行是常用的简单有氧运动。
3. 运动的时间 可自10分钟开始,逐步延长至30分钟,其中可穿插必要的间歇,建议餐后运动。
4. 运动的频率 适宜的频率为3~4次/周。
5. 运动治疗的注意事项
(1) 运动前行心电图检查以排除心脏疾病,并需确认是否存在大血管和微血管的并发症。
(2) GDM运动疗法的禁忌证:1型糖尿病合并妊娠、心脏病、视网膜病变、多胎妊娠、宫颈功能不全、先兆早产或流产、胎儿生长受限、前置胎盘、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
(3) 防止低血糖反应和延迟性低血糖。
(4) 运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就医:腹痛、阴道流血或排液、憋气、头晕眼花、严重头痛、胸痛、肌无力等。
(5) 避免清晨空腹未注射胰岛素之前进行运动。
(三) 胰岛素治疗方案
最符合生理要求的胰岛素治疗方案为:基础胰岛素联合餐前超短效或短效胰岛素。基础胰岛素的替代作用可持续12~24小时,而餐前胰岛素起效快,持续时间短,有利于控制餐后血糖。应根据血糖监测结果,选择个体化的胰岛素治疗方案。
1.基础胰岛素治疗
(1) 选择中效胰岛素睡前皮下注射,适用于空腹血糖高的孕妇。
(2) 睡前注射中效胰岛素后空腹血糖已经达标但晚餐前血糖控制不佳者,可选择早餐前和睡前2次注射,或者睡前注射长效胰岛素。
2.餐前超短效或短效胰岛素治疗 餐后血糖升高的孕妇,进餐时或餐前30分钟注射超短效或短效人胰岛素。
3.胰岛素联合治疗 中效胰岛素和超短效或短效胰岛素联合,是目前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即三餐前注射短效胰岛素,睡前注射中效胰岛素。
(一) 分娩时机
1. 无需胰岛素治疗而血糖控制达标的GDM孕妇,如无母儿并发症,在严密监测下可待预产期,到预产期仍未临产者,可引产终止妊娠。
2. PGDM及胰岛素治疗的GDM孕妇,如血糖控制良好且无母儿并发症,在严密监测下,妊娠39周后可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或出现母儿并发症,应及时收入院观察,根据病情决定终止妊娠时机。
3. 糖尿病伴发微血管病变或既往有不良产史者,需严密监护,终止妊娠时机应个体化。
(二) 分娩方式
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指征。决定阴道分娩者,应制订分娩计划,产程中密切监测孕妇的血糖、宫缩、胎心率变化,避免产程过长。
择期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为糖尿病伴严重微血管病变,或其他产科指征。妊娠期血糖控制不好、胎儿偏大(尤其估计胎儿体质量≥4 250 g者)或既往有死胎、死产史者,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
1. 产后胰岛素的应用 产后血糖控制目标以及胰岛素应用,参照非妊娠期血糖控制标准。
(1) 妊娠期应用胰岛素的产妇剖宫产术后,给予静脉输液,胰岛素与葡萄糖比例为1∶(4~6),同时监测血糖水平及尿酮体,调整胰岛素用量。
(2) 妊娠期应用胰岛素者,应及时行血糖监测,血糖水平显著异常者,应用胰岛素皮下注射。
(3) 妊娠期无需胰岛素治疗的 GDM产妇,产后可恢复正常饮食。
2. 产后复查 产后FPG反复≥7.0 mmol/L,应视为PGDM,建议转内分泌专科治疗。
3. 鼓励母乳喂养 产后母乳喂养可减少产妇胰岛素的应用,且子代发生糖尿病的风险下降。
4. 新生儿处理
(1) 新生儿出生后易发生低血糖。
(2) 新生儿均按高危儿处理,注意保暖和吸氧等。
(3) 提早喂糖水、开奶,必要时以10%葡萄糖液缓慢静脉滴注。
(4) 常规检查血红蛋白、血钾、血钙及镁、胆红素。
(5) 密切注意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