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别名 :肉毒中毒
神经型食物中毒又称肉毒中毒(botulism),是因进食含有肉毒杆菌外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临床上以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眼肌及咽肌瘫痪为主要表现。抢救不及时,病死率较高。
肉毒杆菌(Clostridium botulinum)亦称腊肠杆菌,属革兰阳性厌氧梭状芽胞杆菌,次极端有大形芽胞,有周鞭毛,能运动。按抗原性不同,肉毒杆菌可分A、B、C(Ca、Cb)、D、E、F、G 8种血清型,对人致病者以A、B、E型为主,F型较少见,C、D型主要见于禽畜感染。各型细菌均能产生一种剧毒的嗜神经外毒素——肉毒素,对人的致死量仅为0.01mg左右。
肉毒杆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以芽胞形式存在于土壤或海水中,可存在于牛、羊、猪等粪便中,也可附着于蔬菜、水果上,极易污染食物。本菌芽胞体外抵抗力极强,干热180.15分钟、湿热100.5小时、高压灭菌120.20分钟则可灭活。5%苯酚、20%甲醛24小时才能将其杀灭。肉毒素对胃酸有抵抗力,但不耐热。肉毒素在干燥、密封和阴暗的条件下,可保存多年。此毒素的毒性强,且无色、无臭、无味、不易察觉。
(一)传染源
肉毒杆菌存在于变质肉食品、豆制品及动物肠道中,芽胞可在土壤中存活较长时间,但仅在缺氧时才能大量繁殖。引起肉毒中毒的食品在我国多为变质的牛、羊肉类和发酵的豆、麦制品,国外主要为罐头食品。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进食被肉毒杆菌外毒素污染的食物传播,如腌肉、腊肉及制作不良的罐头食品。部分地区曾因食用豆豉、豆瓣酱、臭豆腐及不新鲜的鱼、猪肉、猪肝而发病。肉毒杆菌的繁殖,不一定需要严格的乏氧条件及适当的温度,E型菌可在6℃低温繁殖并产生毒素;A型及B型菌能产生蛋白水解酶,使食物变质;而E型菌不产生此酶,食物可不变质,易疏忽而致病。
(三)易感人群
肉毒杆菌外毒素有很高致病力,人群普遍易感。患者无传染性,亦不产生病后免疫力。
人摄入肉毒毒素后,胃酸及消化酶均不能将其破坏。毒素由上消化道吸收入血后,主要作用于脑神经核、外周神经、肌肉接头处及自主神经末梢,抑制胆碱能神经传导介质乙酰胆碱的释放,使肌肉收缩运动障碍,发生软瘫。
脑及脑膜显著充血、水肿,并有广泛的点状出血和血栓形成。显微镜下可见神经节细胞变性。脑神经核及脊髓前角产生退行性变,使其所支配的相应肌群发生瘫痪,脑干神经核也可受损。
(一)细菌培养
将可疑食物、呕吐物或排泄物加热煮沸20分钟后,接种血琼脂做厌氧培养,可检出肉毒杆菌。
(二)毒素检查
1.动物试验
将检查标本浸出液饲喂动物,或作豚鼠、小白鼠腹腔内注射,同时设对照组,以加热80.30分钟处理的标本或加注混合型肉毒抗毒素于标本中,如试验组动物肢体麻痹死亡,而对照组无此现象,则本病的诊断可成立。
2.中和试验
将各型抗毒素血清0.5ml注射小白鼠腹腔内,随后接种检查标本0.5ml,同时设对照组,从而判断毒素有无并作型别鉴定。
3.禽眼睑接种试验
将含有毒素的浸出液,视禽类大小,采用0.1~0.3ml不等注入家禽眼内角下方眼睑皮下,出现眼睑闭合或出现麻痹性瘫痪和呼吸困难,经数10分钟至数小时家禽死亡,可作快速诊断。
(一)一般及对症治疗
卧床休息,并予适当镇静剂,以避免瘫痪加重。外毒素在碱性溶液中易被破坏,在氧化剂作用下毒力减弱。因此应尽早(进食可疑食物4小时内)用5%碳酸氢钠或1∶4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及灌肠。对没有肠麻痹者,可服导泻剂或灌肠以清除未吸收的毒素,但不能用镁剂。吞咽困难者宜用鼻饲及输液补充每天必需的营养及水分。呼吸困难者应予吸氧,及早气管切开,给予人工呼吸器。加强监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防止肺部感染的发生。继发肺炎时给予抗菌药物治疗。
(二)抗毒素治疗
早期用多价抗毒素血清(A、B、E型)对本病有特效,在起病后24小时内或瘫痪发生前注射最为有效,剂量每次5万~10万U,静脉或肌内注射(先做血清敏感试验,过敏者先行脱敏处理),必要时6小时后重复给予同样剂量1次。如已知毒素型别,可用单价抗毒素血清,每次1万~ 2万U。
(三)其他治疗
盐酸胍啶有促进周围神经释放乙酰胆碱作用,被认为对神经瘫痪和呼吸功能有改进作用,剂量为每天15~50mg/kg,可鼻饲给予,但可出现胃肠反应、麻木感、肌痉挛、心律不齐等。
为防止肉毒杆菌在肠道内繁殖产生神经毒素,可用青霉素消灭肠道内肉毒杆菌。
(一)管理传染源
一旦发生可疑食物中毒,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疫措施,及早控制疫情。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与胃肠型食物中毒相同,尤应注意罐头食品、火腿、腌腊食品、发酵豆的卫生检查。禁止出售变质食品,不食用变质食品。
(三)保护易感人群
如果进食食物已证明有肉毒杆菌或其外毒素存在,或同进食者已发生肉毒中毒时,未发病者应立即注射多价抗毒血清1000~2000U,以防止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