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 :low vision
低视力是指患者减退的视功能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视功能需求的一种状态。通过验配适当的助视器具和适当的视觉技术训练,低视力患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残余的视功能,提高其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解决困难的能力。这个过程,称之为低视力康复。
一、低视力的法定概念
通常情况下,低视力是一个特定的医学概念。不是所有的视力低下都可以称为低视力。有些视力障碍可以通过药物、手术或一般眼镜进行有效治疗或矫正,有些患者,虽然有一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已经降低到0.3以下,但另一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仍可达到0.3以上,这些情况下的视力障碍不属于法定低视力的范畴。
(一)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1973年)
1.手术、药物或一般验光配镜无法改善的视功能障碍。
2.主要包括视力下降和视野缩小。
3.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3,≥0.05。
(二)1992年曼谷儿童低视力研讨会、1996年马德里老年人低视力研讨会的修订
1.视力小于0.3到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对于儿童,强调近视力和功能视力,包括对比敏感度、暗适应下降而致残的低视力。
(三)中国的定义
将各种原因致的双眼视力低下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影响患者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状况定义为视力残疾,将视力残疾分为4个等级(表1)。
表1 视力残疾分级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度者< 10°,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实践中的低视力康复
在临床实践中,许多患者在其视功能损伤达到低视力诊断标准之前,就已经存在对助视器的需求。因此,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并不是视力障碍患者进行助视器验配和低视力康复训练的标准。
从改善患者视觉质量的角度理解,低视力的实质是患者减退的视功能不能满足日常生活视功能需求的状态;而低视力康复的实质,则是帮助低视力患者改善视功能,提高日常生活中解决困难的能力。在临床实际工作中,低视力康复的服务人群要远多于法定低视力人群;医院低视力门诊的服务对象,是这个广泛的视觉障碍人群,而不是仅限于法定低视力人群。
例如:早期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患者,在达到法定低视力状态前即已存在夜盲和眩光,部分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可出现眩光和对比敏感度异常等,这些情况都可以通过低视力康复技术获得帮助。
因此,从单纯康复的角度,即使患者的视力状态低于或高于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只要我们的康复技术能够帮助患者改善视觉质量和生活质量,都属于低视力康复服务的范畴。
任何影响视觉的疾病,都可能是低视力的病因。最常见的低视力病因包括:
1.先天性眼病。
2.老年性黄斑变性。
3.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4.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
5.高度近视。
6.色素膜炎。
7.眼外伤。
1.所有患者的低视力都是由各种疾病引起的,因此,眼科医师对于发现低视力和引导患者的低视力康复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团体组织的人群筛查活动可作为低视力筛查的辅助措施。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所有眼科医师都掌握低视力康复的技术,但需要所有眼科医师都承担低视力筛查的责任。对于有视觉康复需求的患者,应给予转诊指导和帮助。
2.低视力患者的首诊应转介到医疗机构的低视力门诊而不是非医疗性专业康复机构。低视力门诊的专科医师需要对患者进行医学评估,并针对患者的低视力康复给出指导意见。患者到非医疗性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应当在眼科医师的随诊和指导下进行。
低视力患者通常采用下列方式应对他们的视觉困难:
1.不愿意承认或否认存在困难。
2.设法回避可能出现困难和窘境的情形。
3.依赖他人。
4.进行一些不切实际的努力。
这些情形可以导致患者依赖、孤独、逆来顺受、精疲力竭,甚至使患者失去生活的乐趣和生活的勇气,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自我认知。
低视力的康复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低视力康复的内容包括医学康复、功能康复、心理康复、教育、职业康复、家庭环境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不同的内容,需要全社会不同类型机构的参与。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医学康复和功能康复。医学康复是指通过常规医疗技术进行的疾病医疗。通常所讲的低视力康复是指针对患者视觉功能障碍的功能康复。低视力康复通常包括如下步骤:
1.医学评估
任何眼病或系统性疾病都可能是造成患者低视力状态的原因。患者低视力的康复,需要在充分了解原发疾病的基础上进行。眼科医师根据医学评估的情况,为患者的低视力康复提供指导意见。
2.视功能评估
充分了解患者的剩余视功能状况是助视器验配和康复训练的基础。视功能评估的内容通常包括患者的生活视力、最佳矫正视力、视野、视觉对比敏感度、色觉、立体视觉、阅读能力、定向与行走能力等不同方面。
3.康复需求分析
低视力康复是以患者需求为导向的;通常采用量表分析的方法对患者的康复需求进行分析。
4.助视器验配与康复训练
助视器的验配需要根据患者的疾病状况、医疗状况、剩余视功能状况和患者的康复需求分析结果进行。根据患者的康复需求,患者可能需要同时验配多种助视器。
助视器验配后,患者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反复训练才可能有效地掌握和使用助视器。
助视器的验配和康复训练可以在低视力门诊专科医师的指导下,由视光师或专业康复技术人员完成。
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低视力康复需要在疾病不再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很多导致低视力的疾病,例如: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老年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等,可能长期不能停止变化发展。一味等待所谓的疾病稳定,可能会严重延误患者接受低视力康复训练的时机,给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种比较普遍的错误认识,是认为寻求低视力康复的患者,其原发病已无从通过医疗措施获得改善,因此无须再寻求眼科医师的帮助。这种观点可延误患者的医疗,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挽回的健康损失。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患者可能永远需要医疗随诊。
由于疾病的复杂性,所有患者的低视力康复过程都应当在专业眼科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低视力的自然病程和预后决定于其原发疾病的变化。低视力康复训练的早期开始和持续进行有助于患者适应低视力及其康复方案的变化,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维持较好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