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消化道恶性肿瘤发病率很低,但由于妊娠期的消化道症状常掩盖了肿瘤症状而延误诊断。因此是妊娠合并恶性肿瘤中孕产妇死亡的原因之一。虽然妊娠合并胃癌的发病率极低,约为正常妊娠的0.025%~0.1%,但孕产妇死亡率很高。由于症状的非特异性及妊娠期检测手段的局限性,大多数患者确诊较晚。孕早期的恶心、呕吐甚至食欲缺乏、消瘦,多被认为与妊娠生理性反应相关,仅予对症支持治疗,导致病情诊治延误。一般情况下,妊娠相关的恶心、呕吐症状孕20周后可明显缓解,因此对于持续性存在消化系统症状的女性应进行积极的检查以除外消化系统疾病。胃镜在胃癌的诊断方面具有独特意义,胃镜检查并不增加流产、早产率及胎儿畸形发生率,2015年美国胃肠内镜外科医师学会(SAGES)也发布了妊娠期及哺乳期女性胃肠内镜应用指南,对于妊娠期女性胃肠内镜的安全使用具有指导意义。妊娠合并结肠癌或直肠癌也是同样问题,因此当出现腹痛、腹泻、便秘或便血等肠道症状时,应及时做肛门指诊、便潜血和纤维乙状结肠镜等检查,可发现80%的恶性肿瘤。治疗原则同非孕期一样,主要为手术治疗。妊娠合并消化道恶性肿瘤合并有卵巢转移者达25%,因此术中应做卵巢活检冷冻切片病理,以决定是否行附件切除术。
1.妊娠期胃癌:X线钡餐及胃镜检查,以及镜下活检是发现和诊断本病最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虽然X线钡餐及胃镜检查对妊娠有一定影响,但病情需要时不可过分谨慎。
2.妊娠期结肠癌、直肠癌:对妊娠妇女若出现疑似症状时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宜作肛门指诊,纤维结肠镜检查,癌胚抗原(CEA)已广泛应用于筛查和诊断,在妊娠期CEA水平为正常或略高一些。B超检查虽对诊断作用有限,但可了解肿块的大致位置及肝内转移灶。钡灌肠检查要持慎重态度,以免胎儿受到损害。CT检查在妊娠期要谨慎使用,尤其在妊娠前3个月要避免使用。但在妊娠晚期,CT检查不但可以明确病变侵犯肠壁尝试、壁外蔓延范围及是否侵及邻近器官、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及远处转移灶,还可以明确肿瘤是否会阻塞产道,影响分娩。
1.妊娠期胃癌:手术和化疗是胃癌的主要治疗方法。而妊娠合并胃癌的治疗应综合考虑胃癌病变的范围及孕期,终止妊娠并不能改善胃癌预后。妊娠早期或妊娠24周前发现合并胃癌者,应首先终止妊娠,随后进行手术探查,根据情况行胃癌根治术或姑息切除手术,以提高患者生存率。大月份妊娠患者,手术指征的掌握应更加严格,如妊娠24~32周,应同时考虑母儿安危,允许继续妊娠,主张先给予地塞米松促进胎儿肺成熟,然后在剖宫产的同时行胃癌根治术或姑息切除手术,术后辅助放疗或化疗;32周以后,应允许阴道分娩,胃癌本身不是阴道分娩的禁忌证,待分娩后根据患者的情况决定手术或化疗,病情已属晚期不能手术者,待胎儿娩出后可姑息治疗。化疗及放疗对胃癌的疗效并不确切,且对母体及胎儿损害很大,有待于论证。由于胃癌ER阳性患者属于雌激素依赖性肿瘤,辅以ER拮抗剂(三苯氧胺)的内分泌治疗将显示良好的前景。内镜技术的进步使早期胃癌在内镜下治疗成为可能,且对全身的影响较小。
2.妊娠期结肠癌、直肠癌治疗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孕龄、肿瘤的分期、患者及家属意愿及生育要求,妊娠及肿瘤引起的各种并发症亦会影响处理方法。
(1)若癌肿并发急性肠梗阻、严重出血、穿孔或溃疡生结肠炎等情况,无论在妊娠何时,应不失时机地以挽救母亲生命为主,采取积极手段治疗癌肿及其并发症。
(2)对能治愈的癌肿,应以根治肿瘤为主,适当考虑病人及其家属对妊娠的意愿来决定治疗的方案。
早期妊娠应积极切除肿瘤,不必常规终止妊娠。相反,采取适当保胎措施常能争取较好的疗效。
妊娠中期可采用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手术(同期或分期手术,相隔在半个月左右)。从社会学、优生学及妊娠期盆腔充血易合肿瘤扩散等情况考虑,一般不宜延期处理肿瘤。若在妊娠中期后半段,个别迫切需要胎儿者,可适当考虑延期处理肿瘤等待胎儿能存活,但延期不得超过9周,并一期作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术,否则将影响疗效。
妊娠晚期胎儿已有较强存活能力,一般均就行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术(一期或分期手术)。
(3)肿瘤较晚期仅能姑息性切除者,若妊娠已超过30周,若要继续妊娠,可适当延期(不得超过6周)处理肿瘤。
(4)晚期癌肿伴早、中期妊娠者,应及时终止妊娠,减轻对母体负担,若妊娠后期胎儿有较强存活能力,为了抢救胎儿生命,减少妊娠对母体的不利影响,应立即行剖宫产术,否则让其继续妊娠,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