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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消化道恶性肿瘤
概述

妊娠合并消化道恶性肿瘤极少见。妊娠期因生理改变,严重的消化性溃疡就少见,故胃癌也极少见。妊娠合并结肠癌或直肠癌很少见,且因妊娠期的消化道症状常掩盖了肿瘤症状而延误诊断。当出现腹痛、腹泻、便秘或便血等肠道症状时,应做肛门指诊、便潜血和纤维乙状结肠镜等检查,可发现80%的恶性肿瘤。CEA在妊娠期会升高,因此诊断价值不大。治疗原则同非孕期一样,主要为手术治疗。对于结肠癌,多数文献目前建议在妊娠早中期诊断者可行结肠切除吻合术,但可继续妊娠,不必切除子宫,除非肿瘤已扩散至子宫,或孕妇生存时间很短,可考虑行子宫切除术。妊娠晚期诊断者胎儿已有存活力可终止妊娠后再治疗,通常在剖宫产同时行结肠切除术并分期。对于直肠癌,均应在终止妊娠后行手术治疗。化疗和放疗在妊娠期均为禁忌证,也有文献认为,如果早期已做过手术,妊娠中晚孕期可在权衡胎儿风险后予以适当的化疗。妊娠期结肠癌合并有卵巢转移者达25%,因此术中应做卵巢活检冷冻切片病理,以决定是否行附件切除术。妊娠合并结肠癌即使有广泛转移时,转移到胎盘胎儿者极少见,故对胎儿影响不大。

临床表现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辅助检查

1.妊娠期胃癌:X线钡餐及胃镜检查,以及镜下活检是发现和诊断本病最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虽然X线钡餐及胃镜检查对妊娠有一定影响,但病情需要时不可过分谨慎。

2.妊娠期结肠癌、直肠癌:对妊娠妇女若出现疑似症状时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宜作肛门指诊,纤维结肠镜检查,癌胚抗原(CEA)已广泛应用于筛查和诊断,在妊娠期CEA水平为正常或略高一些。B超检查虽对诊断作用有限,但可了解肿块的大致位置及肝内转移灶。钡灌肠检查要持慎重态度,以免胎儿受到损害。CT检查在妊娠期要谨慎使用,尤其在妊娠前3个月要避免使用。但在妊娠晚期,CT检查不但可以明确病变侵犯肠壁尝试、壁外蔓延范围及是否侵及邻近器官、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及远处转移灶,还可以明确肿瘤是否会阻塞产道,影响分娩。

治疗

1.妊娠期胃癌:手术和化疗是胃癌的主要治疗方法。而妊娠合并胃癌的治疗应综合考虑胃癌病变的范围及孕期,终止妊娠并不能改善胃癌预后。妊娠早期或妊娠24周前发现合并胃癌者,应首先终止妊娠,随后进行手术探查,根据情况行胃癌根治术或姑息切除手术,以提高患者生存率。大月份妊娠患者,手术指征的掌握应更加严格,如妊娠24~32周,应同时考虑母儿安危,允许继续妊娠,主张先给予地塞米松促进胎儿肺成熟,然后在剖宫产的同时行胃癌根治术或姑息切除手术,术后辅助放疗或化疗;32周以后,应允许阴道分娩,胃癌本身不是阴道分娩的禁忌证,待分娩后根据患者的情况决定手术或化疗,病情已属晚期不能手术者,待胎儿娩出后可姑息治疗。化疗及放疗对胃癌的疗效并不确切,且对母体及胎儿损害很大,有待于论证。由于胃癌ER阳性患者属于雌激素依赖性肿瘤,辅以ER拮抗剂(三苯氧胺)的内分泌治疗将显示良好的前景。内镜技术的进步使早期胃癌在内镜下治疗成为可能,且对全身的影响较小。

2.妊娠期结肠癌、直肠癌治疗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孕龄、肿瘤的分期、患者及家属意愿及生育要求,妊娠及肿瘤引起的各种并发症亦会影响处理方法。

(1)若癌肿并发急性肠梗阻、严重出血、穿孔或溃疡生结肠炎等情况,无论在妊娠何时,应不失时机地以挽救母亲生命为主,采取积极手段治疗癌肿及其并发症。

(2)对能治愈的癌肿,应以根治肿瘤为主,适当考虑病人及其家属对妊娠的意愿来决定治疗的方案。

早期妊娠应积极切除肿瘤,不必常规终止妊娠。相反,采取适当保胎措施常能争取较好的疗效。

妊娠中期可采用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手术(同期或分期手术,相隔在半个月左右)。从社会学、优生学及妊娠期盆腔充血易合肿瘤扩散等情况考虑,一般不宜延期处理肿瘤。若在妊娠中期后半段,个别迫切需要胎儿者,可适当考虑延期处理肿瘤等待胎儿能存活,但延期不得超过9周,并一期作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术,否则将影响疗效。

妊娠晚期胎儿已有较强存活能力,一般均就行剖宫产和肿瘤切除术(一期或分期手术)。

(3)肿瘤较晚期仅能姑息性切除者,若妊娠已超过30周,若要继续妊娠,可适当延期(不得超过6周)处理肿瘤。

(4)晚期癌肿伴早、中期妊娠者,应及时终止妊娠,减轻对母体负担,若妊娠后期胎儿有较强存活能力,为了抢救胎儿生命,减少妊娠对母体的不利影响,应立即行剖宫产术,否则让其继续妊娠,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

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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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瑜;董悦
来源
胃肠外科手术并发症,第1版,978-7-117-18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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