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brain death)的提出已经有五十余年的历史。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和Goulon在第23界国际神经病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epasse)的概念,并报道了23个病例,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1968年)上,美国哈佛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状态”,并提出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由此,脑死亡定义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
脑死亡的诊断是一个严肃、复杂的问题。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三十多个诊断标准,其中哈佛标准比较有代表性,它包括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和脑电静息。1995年美国神经病学会制定了脑死亡具体的操作指南。1999年和2003年中华医学会组织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并于2004年提出了我国脑死亡临床标准(讨论稿)如下:
1.先决条件
(1)明确昏迷原因:原发性脑损伤包括颅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继发性脑损伤主要指缺血缺氧性脑病,如心搏骤停、麻醉意外、溺水窒息等。昏迷原因不明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断。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镇静安眠药、麻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高渗性昏迷)。
2.临床判定
(1)深昏迷:结果判定为GCS评分3分。
(2)脑干反射消失包括:①瞳孔直接和间接对光反射消失;②角膜反射消失;③头眼反射消失,眼球固定不动,没有向相反方向的运动;④前庭眼反射(温度试验)消失;⑤咳嗽反射消失。
(3)自主呼吸停止,并经自主呼吸诱导试验证实者。无呼吸试验如下:①先决条件:体温大于36.5℃,收缩压大于90mm Hg,最初的6小时需要补足体液,保持动脉二氧化碳分压大于40mmHg,动脉氧分压大于200mmHg;②断开呼吸机;③将气管插管插到隆嵴前,以6L/min的速度供给纯氧;④注意观察呼吸运动;⑤8分钟后测动脉血气,并连接呼吸机;⑥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患者没有自主呼吸,二氧化碳分压大于60mmHg(或者高于基础值20mmHg),则无呼吸试验为阳性;⑦如果在试验中,患者血压下降、收缩压小于90mmHg,或者血氧饱和度下降,或者出现心律失常,则必须马上重新连接呼吸机,并且同时测血气,如果二氧化碳分压大于60mmHg(或者高于基础值20mmHg),则无呼吸试验为阳性。
上述三项全部具备,持续观察12小时以上,并于12小时后重复证实者。
3.实验室检查
(1)脑电图:出现脑电图平直,不出现>2μV的脑波活动。操作时需要满足以下技术标准:①至少8个头皮电极,包括重要脑区的参考导联描记;②电极间电阻100~10 000Ω之间;③应测试整个记录系统的完整性;④为增大波幅及获得源于脑深部结构的电场,电极间距至少10cm;⑤敏感性要增大到2μV;⑥时间参数0.3~0.4秒;⑦应用监测技术,同时记录心电图;⑧EEG对外源性刺激的反应性试验;⑨记录时间至少30分钟,6小时后重复检查以证明为不可逆,如果无相应的大脑疾病,也不能做药物筛查,需观察72小时,以评定可逆性;⑩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描记。
(2)正中神经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SLEEP):P14或N18等电位消失。操作时需要满足以下技术标准:
1)电极的放置:通常采用盘状电极,按国际10~20系数放置。
2)滤波频率:30~3000Hz。
3)分析时间:通常为50毫秒。
4)刺激技术:①刺激参数:方波脉冲刺激,持续时间0.1~0.5毫秒;刺激频率2~5Hz;②刺激强度:阈刺激强度(以诱发该神经支配的肌肉轻度收缩的强度为宜);③刺激部位:腕横纹中点上2cm正中神经走行的部位。
5)操作要求:①安放电极时必须使其与头皮之间的阻抗<5kΩ;②受试者的体温正常(低温可使潜伏期延长);③每侧测定至少重复2次;④间隔12小时以同样条件重复测定。
(3)经颅多普勒超声(transcranial doppler,TCD)
1)在双侧大脑中动脉、颈内动脉虹吸段、椎动脉和基底动脉中的任何两条动脉记录到:①回荡波;②收缩早期针尖样血流;③无信号。
2)颅外、颈内动脉起始部和椎动脉起始部记录到回荡波。
3)重复检测均有上述频谱改变。
4)除外颅内压变化的干扰。
(4)其他方法
1)阿托品试验:1975年提出用阿托品试验来评定脑死亡。理论基础是脑死亡患者的心脏对阿托品缺乏副交感反应。方法是静脉推注阿托品3mg,如果心率增加超过3%,表面脑干的心跳中枢仍有功能,不能判定为脑死亡。在做阿托品试验时,同时要辅以TCD或SEP检查,不能以单一阿托品试验结果来判定脑死亡。
2)核素扫描检查:指单光子CT断层扫描(SPECT)和正电子断层扫描(PET),其功能也是判定脑血流停止。方法是静脉推注放射性核素99 Te-脱氧葡萄糖,如核素只停留在颅底而不能进入颅内,说明脑血流已经停止,可判定为脑死亡。然而此方法也需搬动患者,在核医学检查室内实施,方法不易被接受。
3)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igital substraction angiography,DSA):DSA在脑死亡时表现为造影剂停留在颅外而不进入颅内,是判定脑血流停止的“金标准”。但操作时需要搬动患者,有创伤性,另外要有良好的放射科设备,要有专业人员等。故专门为处于脑死亡状态下的患者做DSA就十分困难。
2009年Wijidick等对1995年制定的脑死亡操作指南进行回顾,得出以下一些经验:十多年间没有患者被诊断为脑死亡后出现病情逆转的;脑死亡患者可以出现肢体活动,这些活动与脊髓存活有关;无呼吸试验总体是安全的。
对脑死亡的判定各国很不一致,我国初步规定:①按脑死亡标准对患者实施脑死亡诊断的医师必须具有法定资格证书。②每例脑死亡的诊断,必须由两位获资格证书的医师在“脑死亡确认书”上签字并报呈本医院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对脑死亡无异议,在“脑死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脑死亡后,脑死亡生效。分管院长对脑死亡有异议,须另指定两名具有资格证书的医师对患者进行复查。经该两位医师同时签署确认的脑死亡意见,并报呈本医院分管院长批准,脑死亡即生效。两名指定复查医师仍不能确认脑死亡,由院长召集医院脑死亡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脑死亡鉴定委员会需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并获会议参加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确认,脑死亡即生效。我国由于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故对脑死亡的程序有更严格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脑死亡的诊断必须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有关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诊断脑死亡的医师必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委托的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颁布资格证书,参加培训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ICU的专科医师;实施脑死亡的医疗单位须是地方级以上医院,并得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机构批准,获得实施脑死亡诊断的特别许可证。获实施脑死亡诊断特别许可证的医院,在实施脑死亡标准以前,必须成立脑死亡鉴定委员会,并得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医院的脑死亡鉴定委员须由7名以上获得资格证书的医师组成。
实施脑死亡诊断有利于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更重要的是因为脑死亡是科学和事实,接受脑死亡标准是对生命的真实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