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时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加上妊娠晚期腹腔内压力增高,下肢静脉内血流缓慢,以及妊娠呕吐、脱水或分娩时出汗增多,使血液浓缩,黏度增加。若有妊高征、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等并发症或剖宫产手术,均可促进血管栓塞病变发生。血栓形成的常见部位在静脉、股静脉和下腔静脉。可发生于妊娠的任何时期,而并非像过去认为的那样,好发生于妊娠晚期。这些部位的静脉血栓脱落,便导致肺栓塞并发症,虽然在我国少见,在西方国家却是妊娠妇女主要的死亡原因之一。预防性应用抗凝药物可减少血栓形成,但对孕妇和胎儿皆有危险,故应用时需加倍注意。预防性应用抗凝剂的指征为:有深静脉血栓;既往有心瓣膜疾病;置换人工瓣膜;抗磷脂综合征(APS)等。抗凝剂中,肝素(包括低分子肝素)为首选药物,因为它不通过胎盘屏障。开始治疗时间一般在妊娠初3个月,肝素首次剂量150mg,静脉滴注6小时,以后每4~6小时予100mg,保持凝血时间为正常的两倍左右,直至分娩前24小时停用。主要副作用为出血。华法林与肝素不同,它可通过胎盘屏障,在胎儿体内起抗凝作用,还可导致胎儿畸形,尤其在妊娠第6~12周期间,故最好在妊娠中、晚期使用。为防止血栓形成,还应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如:鼓励孕妇多活动,减少分娩时的创伤和感染,充分补液等。若未能阻止血栓发展,应手术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几种遗传性高凝状态疾病与血栓形成有重要的关系。如①抗活化蛋白C(抗APC)症:白种人中有约5%的杂合子携带者,具有高凝倾向,故常常是妊娠期高凝状态及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②蛋白C与蛋白S缺损:是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疾病,在妊娠时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发生率为25%,处理上主要是给予足够剂量的皮下肝素;浓缩蛋白C制剂现也已有,可考虑使用。③抗凝血酶Ⅲ缺陷症:据报道患本病的产妇在妊娠期及产褥期的血栓并发症发生率达70%,治疗上在妊娠前4~4.5个月给予肝素(20000U,皮下注射,2次/天),随后用华法林直到妊娠36~37周;然后再用肝素直到分娩前停药,这时给予单剂量的抗凝血酶Ⅲ3500U。也可考虑用低分子量肝素。由于再次妊娠时血栓事件的复发率很高,故对既往有过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的孕妇通常需给予预防性抗凝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