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时伴甲亢并不少见。伴发的甲亢以Graves病最常见,妊娠时滋养层激素hCG增高也可作用于TSH受体,使甲状腺激素合成增加,其他如毒性结节性甲状腺肿、功能自主性甲状腺腺瘤也可伴发。
妊娠本身对Graves病也有影响,由于母体在妊娠时免疫系统受抑制,一些Graves病患者在妊娠期,甲亢可能自然减轻或好转,而在产后,受抑制的免疫系统得以恢复,可产生产后甲状腺炎而发生甲状腺毒症,或已经缓解的Graves病病情又会出现或加重。Graves病患者血中的TRAb容易通过胎盘引起新生儿甲亢,还可发生早产及娩出低出生体重儿。
由于怀孕12~14周后胎儿甲状腺具有吸碘和合成激素的功能,也能对TSH 起反应,故放射性核素碘治疗或诊断均属严禁之例。妊娠伴本病时一般不须做人工流产,而以抗甲状腺药物治疗,若需外科治疗可在妊娠第4~6个月期间考虑手术治疗。因甲巯咪唑(他巴唑)较丙硫氧嘧啶更易通过胎盘,且有致胎儿畸形的作用,甲亢患者欲怀孕宜改用丙硫氧嘧啶,并选择在维持剂量阶段受孕为佳。放射碘治疗,治疗后的6个月应当避免怀孕。
治疗妊娠伴甲亢时应注意以下特点
1.不可将血清总T4控制在非妊娠时正常水平,而宜调节FT4在正常高水平,以免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和流产。
2.抗甲状腺药物可自由通过胎盘,抑制胎儿合成甲状腺激素,促使胎儿TSH 增高,可能引起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故应尽可能采用量小的有效维持剂量,临床上稍呈轻度高代谢状态,血FT4水平维持正常高限或稍高即可。每天PTU 的剂量在100~200mg 为宜。此组药物也可经乳汁分泌,故患者于分娩后如继续服用,不宜授乳。在抗甲状腺药物中,PTU 可阻滞T4转变为T3,且通过胎盘的能力相对较小,故在妊娠合并甲亢时应作为首选。
3.妊娠期一般不宜作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如需手术治疗可在妊娠中期(第4~6个月)施行。妊娠时做甲状腺切除术,也用碘剂作准备。碘化物能通过胎盘,可引起胎儿甲状腺肿和甲状腺功能减退,出生时可引起初生儿窒息死亡。故妊娠伴本病如需手术治疗时,应作碘剂快速准备,一般不超过10天,以减少对胎儿的影响。手术后患者每天宜补充口服左甲状腺素(L‐T4)以防流产。
4.普萘洛尔增加子宫活动和延迟子宫颈扩张,故在妊娠时宜慎用。
5.甲亢伴妊娠时,在抗甲状腺治疗中是否须加用甲状腺制剂的意见有分歧,一般认为补充甲状腺片可防止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肿。
6.妊娠期10周以后的胎儿甲状腺可浓集131I,可引起胎儿甲减和甲状腺肿,故甲亢不能应用131I 检查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