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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 :ocupational disease

作者
金泰廙
工作有关疾病

在职业人群中还有一大类疾病,称为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即在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劳动者罹患某种疾病或潜在的亚临床疾病出现症状、体征或原患疾病加重,而在去除这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后,疾病又能明显缓解,因此也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

1.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尽管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感染常是其主要病因,但在接触粉尘、刺激性气体的职业人群中却非常高发,即使有害物质浓度符合车间空气卫生标准,仍有较高的患病率。

2.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慢性胃炎、消化不良、消化性溃疡在高温作业工人中多发。

3.骨骼肌肉损伤

计算机操作人员的腱鞘炎,办公室人员的腰背痛和肩颈痛,建筑、煤矿、搬运工人的急性腰扭伤、慢性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等。

4.心血管疾病

长期接触噪声、振动和高温会导致高血压的发生;过量铅、镉等有害因素接触也能使肾脏受损而引起继发性高血压;高度精神紧张的作业和及寒冷也可诱发高血压;职业接触二硫化碳、一氧化碳、氯甲烷等化学物质,可影响血脂代谢、血管舒缩及血氧等,导致冠心病发病率及病死率的增高。

5.生殖功能紊乱

接触铅、汞、砷及二硫化碳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女性,月经紊乱,早产、流产率增高。

除上述5种类型之外,还有紧张性头痛、眩晕发作性精神病及类神经征等心身疾病。虽然社会心理因素是这类疾病发生的主要病因,但工作场所的职业紧张、工作负荷和人际关系也是不良社会心理因素的重要来源,引发相应的职业相关的心身疾病,因而在日常门诊中对这类人群也需要关注。

从上面的这些工作有关疾病可以看出,其临床表现与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心身疾病基本一样,导致其发病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关,但职业性有害因素不是其唯一的病因,因而也常常容易忽视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不良作用。工作有关疾病虽不属于法定职业病,但确实与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有关,且工作有关疾病的范围比法定职业病更为广泛,故在临床实践中应给予更多关注,对相关的职业人群做好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职业性伤害

职业性伤害(occupational injury)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外部的重力等物理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组织器官的突发性意外伤害,也可称为职业性外伤或工伤。导致职业性伤害的首要原因是生产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及缺乏相配套的防护设备。另外,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不够、缺乏或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职业性伤害主要危险因素。操作人员自身的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或应变能力、对有特定要求的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以及生产车间的布局、照明、小气候以及存在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等也可引发伤害。职业性伤害可以致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做好职业性伤害的预防已经成为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并可能对职业人群的健康、人身安全及作业能力造成有害影响的因素或条件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将能够引起职业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来自生产工艺工程、劳动过程以及生产环境三个方面,但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工艺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在实际生产劳动场所的不同岗位有着多种有害因素,在诊断职业相关疾病时需要进行识别和鉴别。

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决定其原料、辅助用料、中间产品和终产品及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根据这些物料和条件的性质可以将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三大类。

(一)化学因素

1.化学毒物

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toxicant)。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存在于作业环境中的毒物则称为生产性毒物(productive toxicant),由生产性毒物引起中毒称为职业性中毒(occupational poisoning)。化学毒物按其成分可分为无机毒物、有机毒物;按其物理状态可分为固态、液态、气态毒物;按其毒性作用又可分为刺激性、腐蚀性、窒息性、神经性、血液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性毒物。为了便于职业性化学中毒的管理,职业性化学毒物根据理化性质和毒性效应分为金属及类金属毒物,如铅、汞、锰、镉、铍、铊、钡、钒、铀等金属及其化合物;刺激性气体,如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合物;窒息性气体,如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及有机腈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如苯胺、三硝基甲苯等;高分子化合物单体与助剂,如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等单体以及磷酸三甲苯酯、偶氮二异丁腈等助剂;农药,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脒、拟除虫菊酯等。

2.常见职业性化学中毒

由于化学毒物种类众多,毒物本身的毒性、毒作用特点及接触水平也有所不同,所引起的职业性中毒可累及全身各个系统,出现多脏器损害;同一毒物可累及不同的靶器官,而同一器官也可成为不同毒物的靶器官。

(1)金属及类金属毒物:

每一种金属因其毒性和靶器官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很多金属具有选择性的器官或组织蓄积而产生相应的毒效应,并因此引起长期慢性损害。如铅中毒主要损害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和消化系统等,出现类神经症、外周神经炎、低色素性正常细胞性贫血。而汞中毒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并出现口腔炎、震颤和易兴奋等表现。镉中毒主要损害肾脏和骨骼,比如发生在日本神通川的痛痛病。

(2)刺激性气体:

通常以局部损害为主,其损害作用的共同特点是引起眼、呼吸道黏膜及皮肤不同程度的炎症反应。损害的部位与气体的水溶性有关,如水溶性大的氨气、氯气主要损害上呼吸道,而水溶性小的氮氧化物则可进入呼吸道深部引起下呼吸道损害,但浓度过高或接触时间过长则会引起全呼吸道损伤,引发严重的中毒性肺水肿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3)窒息性气体:

凡是引起空气中氧含量降低,使肺内氧分压下降或使血液携氧及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的气体,统称为窒息性气体,这些气体均可引起机体缺氧。常见的窒息性气体有单纯性窒息性气体和化学性窒息性气体,前者有甲烷、氮气、二氧化碳等,后者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等。

(4)有机溶剂:

几乎所有有机溶剂都能使皮肤脱脂或使脂质溶解,引起职业性皮炎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有机溶剂也可对呼吸道产生刺激作用,引起气管炎、肺水肿等,其中苯系物可致白血病;而正己烷等有机溶剂则损害周围神经系统,表现为周围神经病。在接触浓度高,接触时间长的情况下,任何有机溶剂均可引起肝损害。此外,有机溶剂还可损害血液系统、生殖系统。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

苯胺、硝基苯等可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溶血等血液系统损害,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可引起眼晶状体浑浊,最终导致化学性白内障;三硝基苯等可引起肝脏损害;联苯胺和乙萘胺等诱发膀胱癌。

(6)高分子化合物单体及助剂:

高分子化学物本身毒性很小,但合成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单体、助剂则具有毒性、变应原性或致癌性。如生产聚氯乙烯塑料的氯乙烯单体可以引起周围神经病、肝脏损害,生产聚丙烯腈纤维的丙烯腈可以引起肝脏、神经损害,急性中毒可以致死。

3.生产性粉尘

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equivalent diameter,AED)小于15μm的颗粒物可进入呼吸道,称为可吸入粉尘(inhalable dust);AED在5μm以下的粉尘可随呼吸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称为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目前多用PM2.5表示粉尘颗粒AED为2.5μm的颗粒物,其生物学效应与呼吸性粉尘相近。

(1)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及接触机会:

生产性粉尘的来源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工农业生产过程均可产生粉尘,如固体物质的破碎和加工、隧道开凿、筑路架桥、铸造、谷物加工,加热过程中的不完全燃烧,高温蒸汽的冷凝或氧化等均可产生粉尘。根据理化性质,生产性粉尘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和混合粉尘,二氧化硅、煤尘、石墨、碳黑、石棉、滑石、水泥、陶瓷尘、铝尘、电焊尘为常见的无机粉尘,面粉、植物以及人造有机物为常见的有机粉尘,工作场所接触的粉尘多为含有无机粉尘和有机粉尘的混合粉尘。

(2)生产性粉尘所致健康损害: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不同,可对职业人群产生不同的损害,引起不同的疾病。

1)呼吸系统疾病:

包括尘肺病、粉尘沉着症、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以及肺部肿瘤。

2)局部作用:

粉尘刺激呼吸道黏膜,早期出现功能亢进,以阻留更多粉尘,但出现增生肥大性病变后因黏膜上皮细胞供血供氧相对不足,又出现萎缩性病变,导致呼吸道自身防御能力下降;而皮肤接触粉尘可堵塞皮脂腺,引发皮炎、粉刺和毛囊炎,眼角膜接触硬度较大的金属粉尘后可引起角膜损伤甚至混浊,而沥青粉尘则可引起光感性皮炎。

3)全身中毒:

吸入铅、砷、锰等可溶性粉尘,可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溶解后被吸收入血,分布到全身,引起中毒,出现相应的全身性症状。

(二)物理因素

存在于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物理因素不同于化学因素,除了激光以外,这些因素是自然存在的,也是人体生理活动或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只是强度上的差别,采取预防措施时不是消除这些因素,也不是控制的越少越好,而是设法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尽力保持于适宜范围。物理因素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旦脱离接触,机体便不再残留(放射性物质内照射除外)。物理性有害因素主要有:①异常气象条件:高气温、高气湿、高气流、强热辐射、低气温等。②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等。③噪声、振动。④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⑤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β粒子等。

1.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工作场所存在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工作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

(1)高温作业的类型及职业接触机会:

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三种类型。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是指在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气象特点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其主要职业接触是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陶瓷、玻璃、搪瓷等工业的炉窑车间;火力发电厂和舰船的锅炉间等。

2)高温高湿作业:

指在有高气温、高气湿,而热辐射强度不大,形成湿热环境气象特点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其主要职业接触是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车间;潮湿的深矿井,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

3)夏季露天作业:

如建筑、搬运、露天采矿以及各种农田劳动等工作,高温和强热辐射的主要来源是太阳直接辐射作业,还受到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二次辐射源的附加热作用。

(2)高温作业对机体健康的影响

1)高温作业对机体生理功能的影响:

高温作业时,人体首先出现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适应性变化,但超过人体的代偿能力后则表现为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过多,体温升高,大量水盐丢失,出现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平衡和渗透压失调。另外,因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心率加快,加重心脏负担,血压下降,但重体力劳动时血压却又可能升高。因消化道贫血,胃液分泌减少,胃液酸度降低,淀粉酶活性下降,则又造成消化不良和其他胃肠道疾病增加。持续高温条件下工作,若水盐供应不足则致尿液浓缩,增加肾脏负担,有时可见肾功能不全等,神经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注意力和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及反应速度等有所下降。

2)热适应(heat acclimatization):

是指人体在热环境中工作一段时间后对热负荷产生适应或耐受的现象。此时从事同等强度的劳动,汗量增加,汗液中无机盐含量减少,皮肤温度和中心体温先后降低,心率明显下降。此外,机体热适应后合成一组新的蛋白质,即热应激蛋白,对机体具有保护作用,可减轻后续接触高温引起的损伤。

3)中暑:

是指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急性热致疾病。根据发病机制的不同,中暑可分为3种类型,即热射病(heat stroke),热痉挛(heat cramp)和热衰竭(heat exhaustion),其中热射病还包括日射病(sun stroke)。这三种热致疾病的临床表现差别很大,在临床急救需要进行鉴别诊断,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2.噪声(noise)

是指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所有声音,因而噪声影响人的心理情绪、行为和健康,扰乱工作、学习和生活。生产性噪声或职业性噪声(occupational noise)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频率和强度均无规律,使人感到厌烦的声音。噪声是生产过程和环境几乎普遍存在,其对健康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

(1)噪声的来源和职业接触机会:

机床、纺织机、电锯、球磨机等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等机械性噪声。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喷射器、汽笛等气体压力或体积的突然变化或流体流动而产生的流体动力性噪声。发电机、变压器等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发生电磁性噪声。

(2)噪声所致健康损害

1)听觉系统损害:

长期接触高强度噪声,听觉系统首先受损,听力的损伤有一个从生理改变到病理改变的过程。首先出现的是暂时性听阈位移,即接触噪声后听阈提高10~30dB,脱离噪声环境,再经过一段时间后听力可以恢复到暴露前的水平,这是一种适应性生理改变,表现为听力适应和听觉疲劳,如果不能脱离噪声环境则可引起永久性听阈位移,即噪声引起的听阈升高,即使脱离接触环境也不能再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其表现有三种形式,包括听力损失,听力损伤和噪声性耳聋,其中噪声性耳聋为中国的法定职业病。

2)听觉外系统损害:

噪声还可引起听觉外系统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易疲劳、头痛、头晕、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一系列神经系统症状。高频噪声可引起血管痉挛、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等心血管系统的变化。长期接触噪声还可引起食欲减退、胃液分泌减少、肠蠕动减慢等胃肠道功能紊乱症状。此外,噪声暴露者还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女性月经紊乱、男性精子数量减少和活力下降等改变。

3.非电离辐射(nonionizing radiation)

是指量子能量小于12电子伏特(eV),不能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主要有紫外线、可见光线、红外线、射频辐射以及激光等。

(1)非电离辐射及其职业接触机会

1)射频辐射(radiofrequency radiation):

指频率在100kHz~300GHz的电磁辐射,也称为无线电波,包括高频电磁场(high-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和微波(microwave)。广播、电视、雷达发射塔、移动、寻呼通讯基站、工业高频感应加热设备、医疗射频设备、微波加热设备以及微波通讯等是射频辐射的主要职业接触行业。

2)红外辐射(infrared radiation):

即红外线,也可称为热射线。职业接触可见于太阳光下的露天作业,强红外光源,开放的火焰、熔融状态的金属和玻璃等作业。

3)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UV):

凡物体温度达到1200℃以上,辐射光谱中即可出现紫外线,随着温度的升高紫外线的波长变短,强度变大,职业接触主要有冶炼炉、电焊、电炉炼钢等工作,此外从事碳弧灯和水银灯制板或摄影,以及紫外线的消毒工作均可接触紫外线。

4)激光(laser):

是激光物质受激辐射所发出的光放大。它是一种人造的特殊类型的非电离辐射,职业接触主要见于工业上的激光打孔、切割、焊接等作业,激光雷达、激光通讯、激光制导、激光瞄准等军事和航天作业,疾病的激光治疗也可接触激光。

(2)非电离辐射的健康危害

1)射频辐射:

高频与微波的波谱相近,对人体的健康影响也相似,但其中微波的量子能量水平比高频电磁辐射高,因而微波的健康危害较高频电磁场大。高频电磁场和微波均可引起类神经症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主要表现为副交感神经反应占优势,大剂量微波还可损害眼睛和血液系统,引起晶状体浑浊、视网膜病变、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下降。男性暴露于微波后可出现精子数量明显减少,甚至出现暂时性不育。但目前对手机辐射的健康危害尚无定论。

2)红外、紫外辐射和激光:

主要是对皮肤和眼睛的损害作用,红外线可引起职业性白内障,紫外线则引起电光性眼炎。

(三)生物因素

存在于生产工作环境中危害职业人群健康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虫、昆虫、动植物等及其所产生的生物毒素统称为生物性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从事畜牧业、兽医、屠宰、牲畜检验、毛纺以及皮革等职业人群有较多机会接触或感染炭疽和布鲁氏菌。在疫区从事林业、勘探、采药的职业人群,以及进驻森林的军事人员有机会接触或感染森林脑炎病毒,医护人员也可因医疗活动感染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目前,职业人群所患的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莱姆病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所患的艾滋病已经列入中国的法定职业病目录。

2.寄生虫

农民、井下矿工、下水道清理工以及海边娱乐场的工作人员等可能会接触或感染钩虫;而从事粮食和饲料加工、贮存等职业人群则可能会接触尘螨;在疫区从事林业、勘探、林区的军事人员等职业人群则可能会受到蜱的叮咬,这些生物因素可引起职业性的钩虫病、尘螨性皮炎、过敏性哮喘、鼻炎以及蜱相关的虫媒传染病。

3.动植物

肉、奶、蜂制品等以农副产品为中心的多种经营作业、种植业、园林园艺、木材加工、农林科技人员均可能接触到动植物有害因素,如松毛虫、桑毛虫、茶毛虫以及蝶蛾类幼虫可释放毒素引起皮炎,水仙花、郁金香可引起变应性皮炎,芸香、佛手可引起光敏性皮炎。

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与组织劳动的方式、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的个体特征有关。主要包括职业紧张因素和人体功效学因素两方面。

(一)职业紧张因素

职业紧张(occupational stress)又称为工作紧张(job stress),是在某种职业条件下,工作要求与工作人员的自身能力、资源不平衡或者个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而产生的有害心理与心理反应。职业紧张可使职业人群主观的适应能力与某种职业条件客观要求之间失去平衡,作业者常发生精神和心理压力,或者生理上的不良反应和行为改变,最终诱发心身疾病。长期、持续或反复的职业性紧张可引起紧张性头痛、睡眠障碍等神经系统的心身疾病。职业紧张因素是引起职业人群的工作有关疾病、意外伤害事故,甚至“过劳死”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工作节奏加快、竞争激烈,职业紧张已成为职业人群重要的健康问题之一。引起职业紧张的常见因素如下:

1.劳动组织不合理

如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轮班作业、过度加班加点)、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超重、任务冲突(同时接受多个任务)、工作进度(如流水作业)不合理、重新安排的作业与生理状况不相适应、工作要求与劳动者的能力不适应(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不足)等。

2.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

如员工之间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雇主的工作作风、员工岗位变动或被解聘、福利待遇降低等。

3.不良的工作条件

如照明不足、工作空间过度拥挤、卫生状况差,并伴有噪声、车间空气污染等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二)工效学因素

人体工效学(ergonomics),也称为人机工程学、人因工程学、生物工艺学,是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如劳动工具与机器设备(如显示器、控制器)的设计和选用、劳动组织与布局、仪器操作等均需要尽可能适合人体解剖和生理作用特点,保证机器适应人的需要,最终实现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舒适,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1.常见工效学有害因素

(1)工作设备与人体不匹配:

如把手和工具手柄不能适应手部的肌肉和骨骼解剖学特性,操纵器超出了人体动能可及的范围,座位、工作台面和/或工作台不能保证适宜的身体姿势,造成长时间静态肌肉紧张(静力作业);劳动工具与机器设备设计、设置不科学,工作中不能合理用力;信号、显示器的大小、形状、式样及其排列顺序、位置高低等与人体不能匹配。

(2)工作环境设计不合理:

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工作空间和通道不符合通风、照明的卫生学要求,房间和工作设备的颜色未能考虑亮度分布、视觉环境的结构和质量及安全色感受,工作环境中缺乏必要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备。

(3)劳动过程的设计不合理:

劳动过程设计超越了操作者的生理和/或心理功能范围的上限或下限,引起超负荷和/或负荷不足。

2.常见人体工效问题所致的健康损害

(1)强制体位所致疾患:

生产劳动过程中长时间站姿作业和坐姿作业均可引起下背痛(low back pain),颈、肩、腕损伤以及下肢静脉曲张、扁平足等。其中下背痛是肌肉骨骼损伤中最常见的一种,通常表现为下背部疲劳、强直、疼痛、活动受限等。

(2)个别器官紧张所致疾患:

长期视觉紧张可以出现眼干、眼痛、视物模糊、视力下降、复视等一系列症状,严重时可出现黄斑性脉络视网膜炎,甚至视网膜剥离。发声器官使用过多且紧张程度高,可以引起发声器官的变化或疾病,如教师的声音嘶哑、歌唱家的声带小结节。

(3)压迫及摩擦所致疾患:

身体与工具等物体接触的部位因摩擦和压迫,可使皮肤反复充血,表皮增生及角化,形成胼胝或胼胝化。快速、重复性的操作可诱发滑囊炎;长期使用手控制器,如手柄、轮盘等,由于持续压迫和摩擦,可引起掌挛缩病。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1.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

主要见于将有毒有害与无毒无害的工作岗位混在一起,或者不同危害因素安排在同一车间,或工作场所缺乏降噪、除尘、排毒等防护设施,致使相互影响。

2.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车间环境还受室外自然环境的影响,如自然通风不良,缺乏人工照明的车间受到室外光线变化的影响,夏季高温季节的太阳辐射,冬季的霜冻低温,都会影响室内的工作环境。

上述三方面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在化学工业、机械制造等行业都会同时存在,并且不同因素之间还会出现交互作用,引起更为复杂的健康效应,如有机溶剂加重噪声的听力损害,因此在职业相关疾病病因或危险因素的识别过程中需要全面关注,既要抓住常见的物理化学性因素,也不能忽视职业紧张等心理行为因素,并根据行业特点全面综合治理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理

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是一项科学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福利,既涉及劳动者劳保待遇,也关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故在诊断和处理上有别于一般的临床疾病,临床医生在诊断职业病时应知晓其诊断要求,告知患者诊断法定职业病的要求和程序,并建议患者咨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职业病诊断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组织。

(一)职业史的问询

详细询问、仔细核对职业史是诊断职业病的先决条件,根据WHO的建议,可先对就诊患者进行的初步的问询(WHACS),即:①您是做什么工作的(What do you do)?②您的具体工作岗位是什么(How do you do it)?③您是否知道在工作中接触过什么特别的有害因素(Are you concerned with any exposures on/off job)?④您的同事中也有类似表现吗(co-workers with similar problems)?⑤您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满意吗(Satisfy with your job)?WHACS是上述初步问询内容用第一字母组成的缩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患者工作岗位的工种和工龄、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时间和剂量,接触方式及防护措施使用情况,并判定患者对工作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知晓情况,同时排除可引起类似职业中毒征象的非职业性接触,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服药史等。

(二)其他诊断依据

1.生产环境监测资料

通过生产环境调查,收集有关生产环境监测资料,了解患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生产方式、浓度、时间以及防护设备等情况,结合历年车间中有害毒物的浓度、工人健康情况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分析。

2.病史及临床检查

(1)病史:

应详细询问并分析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发展顺序、严重程度及其与接触有害因素时间先后的关系。特别注意早期症状及典型症状。

(2)体格检查:

除一般常规检查外,有选择地检查一些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根据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的毒物代谢动力学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毒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

某些职业危害引起的病变在疾病早期缺乏特异的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也不能检出相应的变化时需与非职业性疾病相鉴别,加强随访,动态观察,最终明确或排除职业病诊断。

(三)法定职业病的诊断指南

为了规范法定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理,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卫生标准分会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法定职业病的国家标准,明确界定了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并根据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需要及时更新。因而在获取上述职业史和相关的诊断依据后,需要对照中国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按照最新的国家诊断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进一步完善诊断依据,根据病因、病程给出最终诊断和处理,如《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GBZ 56—2016)、《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GBZ 13—2016)、《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GBZ 37—2015)。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的患者则需要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

法定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包括:①职业病医疗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②在职伤残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③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医疗费;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对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对其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应享受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在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诊认为仍不宜继续从事原有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保险。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包括接受诊断、体检、实验室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用和康复费用。

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和职业康复。医学康复是康复首要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使残疾者全面康复的基础;职业康复,是为残疾者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有关措施之一,包括就业咨询、就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工作,最终使伤残者能回到从事某项适合本人能力的工作岗位。因此,职业康复是从体能上、心理上启发并训练残疾者对工作与就业岗位的积极心态和正确的自我价值认识;教育康复则是对智力、能力、听力语言残疾者进行的特殊教育等。

法定职业病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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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预防医学(第7版),第7版,978-7-117-26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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