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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收缩乏力
基本信息

中文别名 :产力异常

英文别名
abnormal uterine action
概述

子宫收缩力是临产后贯穿于分娩全过程的主要动力,具有节律性、对称性、极性及缩复作用的特 点。 任何原因引发的子宫收缩的节律性、对称性及极性不正常或收缩力的强度、频率变化均称为子宫 收缩力异常,简称产力异常(abnormal uterine action)。 临床上子宫收缩力异常主要有两类:子宫收缩乏力,简称宫缩乏力(uterine inertia)及子宫收缩过 强,简称宫缩过强(图1),每类又分为协调性子宫收缩异常和不协调性子宫收缩异常。

图1 子宫收缩力异常的分类

病因学

 影响子宫收缩功能的因素出现异常均会引起子宫收缩乏力。

1.子宫肌源性因素  任何影响子宫肌纤维正常收缩能力的因素,如子宫肌纤维过度伸展(如羊 水过多、巨大胎儿、多胎妊娠等)、子宫畸形、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经产妇、高龄产妇等均可导致子宫 收缩乏力。

2.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  由于胎头下降受阻,先露部不能紧贴子宫下段及宫颈内口,不能刺激 子宫收缩。

3.内分泌失调  分娩启动后,胎先露衔接异常的产妇体内乙酰胆碱、缩宫素及前列腺素合成及释放减少,或缩宫素受体量少以及子宫对宫缩物质的敏感性降低,胎儿、胎盘合成与分泌硫酸脱氢表 雄酮量较少,致宫颈成熟度欠佳,均可直接或间接导致子宫收缩乏力。

4.精神源性因素  产妇对分娩有恐惧、紧张等精神心理障碍使大脑皮质功能紊乱,待产时间久、 过于疲劳、睡眠减少、体力过多消耗、膀胱过度充盈、水及电解质紊乱,均可导致原发性宫缩乏力。

5.其他  在产程早期大剂量使用宫缩抑制剂及解痉、镇静、镇痛剂,可直接抑制子宫收缩。

临床表现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治疗

1.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 应首先明确病因;阴道检查宫口扩张和胎先露下降情况,及时发现有无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若估计不能经阴道分娩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无头盆不称和胎位异常,无胎儿窘迫征象,估计能经阴道分娩者,则应加强宫缩。

(1)第一产程

1)一般处理:解除产妇对分娩的心理顾虑与紧张情绪,指导其休息、饮食及大小便,及时补充膳食营养及水分等,必要时可静脉补充营养及水分和给予导尿等措施。对潜伏期出现的宫缩乏力,可用强镇静剂如哌替啶100mg或吗啡10mg肌内注射,绝大多数潜伏期宫缩乏力者在充分休息后可自然转入活跃期。

2)加强宫缩①人工破膜:适用于宫口扩张≥3cm、无头盆不称、胎头已衔接而产程延缓者。破膜可使胎头直接紧贴子宫下段及宫颈内口,反射性引起子宫收缩,加速产程进展。注意破膜前要检查胎儿有无脐带先露,人工破膜时机应在宫缩间歇期,破膜后要注意检查有无脐带脱垂,同时观察羊水量、性状和胎心变化。破膜后宫缩仍未改善者可考虑应用缩宫素加强宫缩。②缩宫素静脉滴注:适用于协调性宫缩乏力、胎心良好、胎位正常、头盆相称者。原则是以最小浓度获得最佳宫缩,一般将缩宫素2.5U配制于0.9%生理盐水500ml中,从1~2mU/min开始,根据宫缩强弱进行调整,调整间隔为15~30分钟,每次增加1~2mU/min为宜,最大给药剂量通常不超过20mU/min,维持宫缩时宫腔内压力达50~60mmHg,宫缩间隔2~3分钟,持续40~60秒。对于不敏感者,可酌情增加缩宫素给药剂量。应用缩宫素时,应有医师或助产士在床旁守护,监测宫缩、胎心、血压及产程进展等状况。评估宫缩强度的方法有3种:①触诊子宫;②电子胎心监护;③宫腔内导管测量子宫收缩力,计算Montevideo单位(MU),MU的计算是将10分钟内每次宫缩产生的压力(mmHg)相加而得。一般临产时宫缩强度为80~120MU,活跃期宫缩强度为200~250MU,应用缩宫素促进宫缩时必须达到200~300MU,才能引起有效宫缩。若10分钟内宫缩>5次、持续1分钟以上或胎心率异常,应立即停止滴注缩宫素。外源性缩宫素在母体血中的半衰期为1~6分钟,故停药后能迅速好转,必要时加用镇静剂。若发现血压升高,应减慢缩宫素滴注速度。由于缩宫素有抗利尿作用,水的重吸收增加,可出现尿少,需警惕水中毒的发生。有明显产道梗阻或伴瘢痕子宫者不宜应用。

(2)第二产程:宫缩乏力若无头盆不称应静脉滴注缩宫素加强宫缩,同时指导产妇配合宫缩屏气用力;母儿状况良好,胎头下降至≥+3水平,可等待自然分娩或行阴道助产分娩;若处理后胎头下降无进展,胎头位置在≤+2水平以上,应及时行剖宫产术。

(3)第三产程:胎肩娩出后可立即将缩宫素10~20U加入25%葡萄糖液20ml内静脉推注,预防产后出血。对产程长、破膜时间久及手术产者,应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2.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 处理原则为调节子宫不协调收缩,使其恢复正常节律性及极性。可给予哌替啶100mg或吗啡10mg肌内注射,经充分休息多可恢复为协调性子宫收缩,若此时宫缩仍较弱,按协调性宫缩乏力处理。在子宫收缩未恢复为协调性之前,严禁使用缩宫剂。对伴有胎儿窘迫征象及头盆不称者或应用镇静剂后宫缩仍不协调,应考虑行剖宫产术。

护理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来源
妇产科学,第9版,978-7-117-26439-6
实用护理学(上下册),第1版,978-7-117-05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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