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张某,男性,1981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离异,职员。2015年12月8日,被鉴定人张某的父亲代理被鉴定人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其前妻李某履行离婚调解协议、落实张某对女儿的探视权。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慎重起见,该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据被鉴定人父亲反映,张某于2004年大学毕业后在银行工作至今,2007年与前妻结婚,育有一女,目前7岁。2012年起病,主要表现为凭空耳闻人语、敏感多疑,有自言自语,会跟耳中声音对话,感觉自己与环境格格不入,经常怀疑同事们背后讲他,认为同事在指桑骂槐暗示自己,无法胜任工作,由原来的大堂经理降为引导员。2013年2月起,被鉴定人在上海某精神专科医院门诊长期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奥氮平治疗后症状部分缓解,偶有自言自语,能坚持门诊随访,服药情况下能坚持工作,在银行做引导员,做接待工作,与同事少有来往,遇事反应慢,做事丢三落四,有时情绪易激动,处理问题不及以前。
2014年2月20日,张某与前妻李某因感情破裂由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张某每月探视女儿2次,但李某制造借口至今不让父亲看到女儿。本次申请是张某自己提出的,但他认为出庭时对方情绪激动时自己无法应对,故要求父亲代理。
被鉴定人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贫乏,反应慢,能简述个人及家庭情况,知道在为“小孩的抚养权”打官司,自诉前妻不让自己看女儿,但无法深入分析原因。承认发病时有评论性幻听、多疑,存在关系妄想、被跟踪感,称“他们讲话总是含沙射影要讲我,有时回家路上还跟踪我”,目前均否认。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意志要求存在,智能可,对于病情,认为有必要服药,但认为“是身体状态不好,不是精神状态的问题”,自知力部分存在。
被鉴定人张某大学毕业后长期在银行任职,2012年发病后出现耳闻人语、猜疑被害等症状,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工作能力下降,被降职,服药情况下能坚持工作。结合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交谈合作,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可,思维贫乏,承认发病时存在幻觉、妄想等症状,目前未发现此类表现,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有一定的意志要求,智能可,自知力部分存在。综上所述,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第10版(ICD-10),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
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不完全缓解期,鉴定检查中否认幻觉、妄想等症状,然其父亲反映其仍有自言自语,虽能坚持工作,能简单表达个人意愿,希望前妻能遵守协议落实其探视权,但无法详细叙述原因,无法深入表达其内心想法,所述理由及分析肤浅且不完整。受疾病影响,其思维贫乏,反应较慢,应对复杂事务时处理能力明显下降,多次出庭均由父亲代理。综上,评定被鉴定人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