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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一
案例诊断
精神分裂症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罗某,男性,22岁,打工期间因怀疑室友黄某、葛某、邓某趁其晚上入睡后往嘴里灌尿液,而怀恨在心。某日下午,被鉴定人携刀在一旅馆开房休息。当日21时许,被鉴定人双手各持一把刀具,来到宿舍将黄某刺死。被人撞见后逃离现场。隔4日后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鉴定人又持刀回到宿舍准备捅刺另外两人时,被抓获。

调查材料

被鉴定人平素性格内向,自幼在原籍地生活,初中辍学,后在多个地方打工,案发时在某市一公司内打工。其户籍地村干部反映被鉴定人及其家人无精神异常史。被鉴定人精神异常大约2年,有一天莫名其妙说外面很多人,但母亲出去未看到。2年前曾跟着父亲到广东看管鱼塘,但干了1个多月,不告知父亲就出走了,当时被鉴定人整天蒙头睡,人很懒。出走后从未和家人联系。被鉴定人来此公司打工1个月余,平时性格孤僻,不跟其他4名舍友说话。独来独往,进门开门是用脚踢的,入住后没看见他刷几次牙,牙刷都一层灰。有时独自在走廊发呆。其单位小组长反映他平时很怪,上班时间爱睡觉,总发呆,成天不说话,说话声音很轻,成天笑,这儿看一下,那儿看一下,问他笑什么,他不说。工作不积极,工作量只能完成同事的50%左右,有时还需要返工。有时上班无缘无故跑出去几个小时,问他也不说话。入看守所后日常生活料理能力差,孤僻,话少,发呆,多疑,自卑,怀疑别人针对自己,有时无故发笑,发脾气。还会经常自言自语,边讲边笑,听不清其所讲内容。

鉴定情况

被鉴定人意识清,仪态整,接触被动,数问一答,常弯腰低头不语,刻板无目的地抠手指,表情淡漠,有时突然无故发笑,但转瞬又突然沉默,思维暴露较差,称以前不想在厂里喂鱼,待过好几个厂。称他一住进宿舍就被欺负,其他人趁他睡觉的时候灌屎尿,而且他们是一个个灌的。被鉴定人坚称被害人黄某与其他3名室友趁其入睡后“灌尿”达5~6次,受到侮辱及取笑,之所以察觉是因为晨起口中很臭,感觉就是尿液的味道,而对“被灌”的细节却无从可知。被鉴定人说,他主动报警后警方介入取证,结论是没有人给他灌尿。对此,被鉴定人坚信警察也是一伙的,因此自己不敢反抗,迄今仍耿耿于怀。承认杀人与他们灌尿有关。粗测智能可。自知力缺乏。

鉴定分析

被鉴定人罗某性格内向少语,自幼在原籍生活,能完成小学学业、独立离家外出、自理生活,有一定务工谋生能力,表明其智能无明显异常。根据调查结果,周围人均反映其不仅为人孤僻寡言,独来独往,与人接触差,问话少答,而且间或有发呆、无故自笑、自语,生活懒散,工作完成差等表现,原来工作时会无故张望自笑,或突然外跑,在看守所内仍多疑、时而举止刻板,脾气怪戾易激惹;鉴定检查中接触被动,思维暴露差,数问一答,情感淡漠不协调,时有自笑,时而又做轻松感,刻板于一些小动作。可查及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幻味、被害妄想。此外,被鉴定人还存在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待人冷淡、情感思维活动的不协调感、工作能力下降等。综上,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被鉴定人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作案当时及目前均处于患病期。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罗某案发时确已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分析其作案行为,虽然其作案既有预谋、选择,案发时见到旁人立即收手、作案后立即逃逸,但深入了解,被鉴定人原与被害人等舍友相处仅短短月余,双方也未有矛盾纠纷,被鉴定人行凶的动机系为报复被害人等对其的侮辱取笑,显然是精神病态—妄想的表现。甚至,被鉴定人作案后逃匿几日后又到案发地附近,伺机报复其他几名舍友,事后对后果无所谓,也无畏罪悔恨心理,这与其当时的精神症状直接相关,其作案为精神病性动机驱使。由此可见,被鉴定人受疾病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4002-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故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庭根据这一鉴定结论,依法判决对罗某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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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病例